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乔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遵德、李瑞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遵德,李瑞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乔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慧琴,执行董事。被告刘遵德。被告李瑞玲,系刘遵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遵德、李瑞玲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遵德、李瑞玲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金汉人民陪审员  张松森人民陪审员  王珍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