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姜卫东与田成军、谢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卫东,田成军,谢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姜卫东。委托代理人王聚会,系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成军。被告谢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卫东与被告田成军,谢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卫东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田成军、谢文华名下存款28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其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卫东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姜卫东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一套。二、冻结被告田成军、谢文华名下存款28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文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鸿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