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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执字第11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黎雅丽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雅丽,彭晨辉,盐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亭执字第1187-2号申请执行人黎雅丽,无业。申请执行人彭晨辉(系黎雅丽之子),无业。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杨朝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黎雅丽、彭晨辉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执字第11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