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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刑二初字第0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艳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园刑二初字第02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公司员工。2014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4)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联丰广场东东欣网E家网吧,窃得被害人薛斌价值人民币2025元的苹果牌手机1部。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薜斌的陈述笔录,证人郭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单处罚金。据此,本院为维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淑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