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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齐平、刘克荣与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207-2号申请人齐平。申请人刘克荣。被申请人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南环路西段。申请人齐平、刘克荣与被申请人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207-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8M79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提供40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对被申请人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8M79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