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吕某某,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振来、郭文进,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振来与被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6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2007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林某甲。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相互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本十分淡薄的夫妻感情日趋走向破裂。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较长时间且无和好可能。综上,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为此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林某甲判由原告抚养,原告愿意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林某某辩称,原被告是于2004年4月左右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06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林某甲,2009年8月27日生育一子林某乙,现孩子尚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林某甲。婚后原被告双方有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被告于2009年8月27日婚生一子林某乙,对此原告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并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好。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以家庭为重,注意沟通的方式,多从自身找问题并努力改正,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维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