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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卞秋生与徐程程、徐永魁、刘利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颍执字第508号徐程程、徐永魁、刘利:你(单位)与卞秋生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民一终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八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强制执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本院地址:颍上县慎城镇102省道北侧邮编:236200联系人:李文辉联系电话: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