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2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冉小荣、冉万华等与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小荣,冉万华,冉于蓉,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2976号原告冉小荣,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吉顺达运输公司驾驶员,住重庆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冉万华,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吉顺达运输公司驾驶员,住重庆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冉于蓉,女,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张家湾61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4373-X。负责人甘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自荣,男,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符斌,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074-3。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自荣,男,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任家华,男,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小荣、冉万华、冉于蓉与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冉小荣、冉万华、冉于蓉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小荣、冉万华、冉于蓉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小荣、冉万华、冉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4元,减半交纳1524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