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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5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叶学武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学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448号罪犯叶学武,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望江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望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学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叶学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学武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至2014年3月之间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学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学武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