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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萧民一初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任计划与石磊、唐怀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wps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计划,石磊,唐怀利,朱长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1923号原告:任计划,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杨德飞,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磊(石宝见),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唐怀利,男,1985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朱长川,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计划诉被告石磊、唐怀利、朱长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计划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计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计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计划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