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行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朱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行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翔,主任。被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朱某,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征决(2013)12020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经我院(2013)濉行非审字第00044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准予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强审判员 毕 伟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勤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