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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晓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初字第01197号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388号浩力大厦803室。法定代表人赖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峰,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晓明。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若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