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0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宁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宁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0308号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赵梅香,系张某某之母。被告张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贾国庆审判员 边炳有审判员 杨顺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