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一初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一初字第0170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亚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