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5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罪犯王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315号罪犯王斌,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新沂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松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7月依法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斌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