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远明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远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89号罪犯李远明,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涪法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远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责令退赔犯罪所得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杨青春,重庆市凤城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叶文、周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本人进行了陈述,2名同改人员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李远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2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李远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人证言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远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远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蔺 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庹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