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忠法民初字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0136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17日。被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8日。委托代理人蒋建,重庆百锐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春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