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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一终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一终字第003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甲,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乙,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劲松、杨俊举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一审时以王某乙存在婚内过错为由请求赔偿20000元精神抚慰金,而一审对此未予审理亦未判决,属漏审漏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许劲松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