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朱永红与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红,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927号原告朱永红。诉讼代表人曾伟民。委托代理人肖学元,系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漭,娄底市贤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星海名都国际5楼。法定代表人苏泉,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小飞,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卫锋,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红诉被告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红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朱永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红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朱永红负担。本裁定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婕审 判 员 周 威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细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