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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徐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1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负责人吴江涛,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斗斗、章力,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艳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长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