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徐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胡树林、刘卫敏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树林,刘卫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徐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徐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勇,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胡树林,农民。被执行人刘卫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胡树林、刘卫敏计生征收一案,徐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作出(2013)徐非诉审字5号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胡树林、刘卫敏生活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水县人民法院(2013)徐非诉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