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邓绍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绍贤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项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绍贤,男,197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小松镇。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7月1日被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抓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2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7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8月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辩护人孟宪红、吴楠茜,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绍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绍贤及其辩护人孟宪红、吴楠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邓绍贤伙同庄文超、陈志国(真名张剑荣)、张勇坤、孟国泰、刘兴伟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工合作,在周口项城市秣陵镇等地生产假冒卷烟并销售。其中,被告人邓绍贤负责联系购进烟条、烟丝、包装烟纸等卷烟材料,在项城市秣陵镇等地生产、包装假烟;庄文超负责联系安排销售假烟的品种、数量、联系运输、收取和支付假烟货款;刘兴伟、孟国泰、王咏波、殷小进组织货车运输、代收货款;张勇坤负责同邓绍贤在项城的假烟加工检验及装货;陈志国负责运输假烟的探路、并销售假烟。2011年九月,庄文超多次从项城市秣陵镇邓绍贤处运输假烟,销售到沈阳和佳木斯。2011年9月27日,司机王咏波、殷小进从被告人邓绍贤处运输假烟销往佳木斯,在大广高速濮阳段被查获。扣押的卷烟经检验均为假冒卷烟,价值463890元。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邓绍贤安排司机刘兴伟从项城市秣陵镇运输假烟到郑州市,途中于2011年11月19日凌晨,在大广高速项城段被查获,扣押的卷烟经检验均为假冒卷烟,价值308600元。2011年11月19日,查获了被告人邓绍贤在项城市高寺镇冯井村废弃油厂生产假烟窝点,查获假冒卷烟及设备,案值618076.90元;查获了在项城市秣陵镇106国道东王营村南毡垫厂的生产假烟窝点,查获假冒卷烟及设备,案值2673362.50元;查获了在项城市秣陵镇高速路口张庄村南的包装假烟窝点,查获假冒卷烟及材料,案值518050元。举出了物证及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庄文超等人证言;被告人邓绍贤供述;现场记录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记录;假烟检验意见等证据。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邓绍贤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绍贤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说,我没有生产假烟,整个案件我就没有参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事实不清。即使其构成犯罪,也是比较轻微,应该是从犯或帮助犯的角色。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邓绍贤伙同庄文超、陈志国(真名张剑荣)、张勇坤、孟国泰、刘兴伟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工合作,在周口项城市秣陵镇等地生产假冒卷烟并销售。其中,被告人邓绍贤负责联系购进烟条、烟丝、包装烟纸等卷烟材料,在项城市秣陵镇等地生产、包装假烟;庄文超负责联系安排销售假烟的品种、数量、联系运输、收取和支付假烟货款;刘兴伟、孟国泰、王咏波、殷小进组织货车运输、代收货款;张勇坤负责同邓绍贤在项城的假烟加工检验及装货;陈志国负责运输假烟的探路、并销售假烟。2011年九月,庄文超多次从项城市秣陵镇邓绍贤处运输假烟,销售到沈阳和佳木斯。2011年9月27日,司机王咏波、殷小进从被告人邓绍贤处运输假烟销往佳木斯,在大广高速濮阳段被查获。查获“红金龙”、“黄山”、“云烟”“林海灵芝”等品牌的卷烟9876条,扣押的卷烟经检验均为假冒卷烟,价值463890元。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户口证明:邓绍贤,男,生于1973年2月3日;(2)网上追逃信息:濮阳市公安局于2012年1月9日网上追逃邓绍贤。(3)抓获证明:2013年7月1日16时20分,邓绍贤在舞阳县北舞渡街被漯河市公安局抓获。(4)在濮阳被扣车辆和假烟的照片。(5)邓绍贤入住米兰公寓记录。2、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红河、长白山、黄山、红梅、哈德门、林海灵芝、云烟、红金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扣押卷烟价值463890元。3、被告人邓绍贤供述,2011年9月,光头(庄文超)问我有没有熟悉的司机,我给了他老孟的电话。后来我见到老孟,他说给光头拉的烟出事了,在濮阳那边被查扣了。我没有在项城秣陵生产过假烟,没有参与在2011年9月27日在大广高速豫冀界被濮阳公安查扣的从项城秣陵运往佳木斯假烟的事。4、证人庄文超证言,2011年7月开始,我负责周口市秣陵生产的假烟销售,往外运送假烟的车辆是我通过老孟安排的。周口秣陵的假烟是我从一个叫小郑的手中接货,是小郑和秣陵当地的人一起生产的,我再卖给沈阳和佳木斯的人,小郑具体在哪生产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小郑是江西人,家住广州市,他的手机是1393802****。从小郑手中接假烟一般是每箱500-600元。给我送货的是一个姓王的司机,他的车是天津4米多的平板货车,就是前些天被抓的那人,当时是为我送货去佳木斯。货没有送到,那车货就被公安查扣了。大嘴真名叫张勇坤,是我介绍他给小郑帮忙装假烟的,从2011年8月开始都是在周口秣陵装假烟。陈志国把江西的小郑也就是邓绍贤介绍我认识,今年8月底9月初知道买做烟的原料和加工假烟找小郑。平时邓绍贤和陈志国经常在一起。9月份时我拉了一个购买假烟的客户就是佳木斯的那个客户,让邓绍贤给我加工100多件假冒卷烟,有红旗渠、哈德门等。这车货我卖了70000元,记不清给邓绍贤多少钱了。5、证人王咏波证言,2011年9月26日8时许,光头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周口秣陵镇拉货,我叫上小殷开我的津LS30**白色福田货车,光头让我们到秣陵镇的荣超宾馆等。9月27日凌晨1时许,一辆银白色轿车带我们从荣超宾馆到一院里,院里停了两辆大金杯面包车,库房前面堆着纸箱包装的货,有4个人装车,给了我1000元钱告诉我这次送货还是去佳木斯,这些货都装在茶叶箱和别的纸箱内,原来那个带路的轿车将我们带到高速口。小殷问我装的是什么货,我说可能是烟不要问那么多。9月27日8时我们开车到豫冀交界处被执法人员查住了,查获假烟9876条,属实。6、证人殷小进证言与王咏波证言内容一致。7、证人孟国泰证言:我是在2011年7月中旬拉假烟的,我装车都是给光头庄文超联系的。每次送完货都是现金结帐。我运的都是假烟,什么牌子的我不知道,因为装货和卸货我都不管,我只负责运货。庄文超负责我们每一辆车去什么地方装货,并且把司机的电话给买家;陈志国、邓绍贤通过庄文超找我们拉货,都是制造假烟的;张勇坤是在秣陵负责现场装货的人。8、证人庞红伟证言及转款记录,2011年9月初,福建人阿超给我打电话说要卖一批烟,后来他给我打电话说发的货被公安查了。这车假烟货款76200元我在出事前几天用“明智”的卡号打给阿超了。经辨认光头就是庄文超。9、证人张勇坤证言,2011年9月26日晚上,我带几个当地人在秣陵装货,就是被查的那辆车,是两个司机,是庄文超让装的货。执法人员扣的这车货就是我在周口秣陵装的车。我对在濮阳扣的这车假烟价值463890元没有异议。10、辨认笔录:邓绍贤从12张照片中认出8号照片中的孟国泰(老孟)。庄文超从12张照片认出8号照片是给其运假烟的老孟即孟国泰。从第11照片中认出装假烟的张勇坤。王咏波从12张照片中认出3号照片是老孟、孟国泰;认出6号照片是指使送烟的光头庄文超。孟国泰从12张照片中认出6号照片是安排装假烟到自己车上并安排送到接货人的光头庄文超;认出2号照片是陈志国;认出1号照片是李老板邓绍贤,邓绍贤介绍我运假烟;认出5号照片是张勇坤,是在秣陵现场装货的人。11、明智6210985040001592017:转款明细。12、刑事判决书:庄文超等人因本案被判刑。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邓绍贤安排司机刘兴伟从项城市秣陵镇运输假烟到郑州市,2011年11月19日凌晨,在大广高速项城段被查获,扣押的卷烟经检验均为假冒卷烟,价值308600元。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邓绍贤供述,2011年11月19日凌晨,在大广高速项城段被查扣的项城司机刘兴伟运的价值308600元的假烟的事我没有参与,我只让他运过一车烟丝。2、证人刘兴伟证言:2011年11月18日15时左右,我在项城商城等活时,接到1863999****的电话说有几十箱货从项城运住郑州汽配城附近,运费经商定为1200元。当晚9点多在秣陵106国道有人接。后我开着我的豫PC82**厢式货车到约定的地点等,22点左右,一男子让我把车开到秣陵东边的一个院内,一辆金杯面包车开到院内下来三四个人,他们把塑料编织袋的货物装到我车上,共装了两次车,后一个叫小林的给我1000元运费,说另200元到郑州卸了货再给,说到郑州再给1863999****的人联系卸货地点。后我从秣陵上高速往郑州,经大广高速项城段时被公安和烟草人员查获。经清点卷烟分别是红塔山、长白山卷烟等,共5040条和10包散装烟支。打1863999****电话的人是邓绍贤,自称叫小邓。查扣的卷烟是邓绍贤让我运的。3、辨认笔录:刘兴伟从12张照片中认出12号照片就是2011年11月19日在项城老城让运假烟的小邓的人,大名叫邓绍贤。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扣押手机和运输的卷烟“红塔山”(白软)、“红梅”(黄软)、“长白山”(硬)、“利群”(硬)、“云烟”(软珍)“红梅”(烟支)共计5040条;车辆。5、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所扣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批发价为282720元;市场零售价共308600元。6、刑事判决书:刘兴伟已因本案被判刑。2011年11月19日,查获了被告人邓绍贤在项城市高寺镇冯井村废弃油厂生产假烟窝点,查获假冒卷烟及设备,货值618076.90元。查获了在项城市秣陵镇高速路口张庄村南的包装假烟窝点,查获假冒卷烟及材料,货值518050元。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邓绍贤供述,2011年9月我从漯河去项城市秣陵镇找生产假烟的福建人阿顺。2011年8月底,阿顺让我购买制造假烟所使用1500多斤的纸,给了我2000元钱。我从漯河高速路西出口附近的一个纸箱厂购进所需的纸,我联系项城的开白色厢式货车的司机到漯河装货,后运到平舆县晨鹰服装厂仓库,有一段时间后,阿顺让我把纸运到秣陵,他看过纸没办法用,让我处理掉,我就在秣陵一个废品站1500元左右卖了。我借过李雁滕的银灰捷达车。我没有在秣陵和高寺生产假烟。2011年9月的一天,庄文超让我找一辆车给他到平顶山江渡口拉烟丝,他们事先谈好价格,有一吨左右的烟丝价值20000多元。后我和项城的司机刘兴伟联系,我们说好运费800元,让他到平顶山江渡口将烟丝拉到秣陵镇,并让司机开车到漯河西高速口找我,我在那等这个司机。后这个司机开着厢式货车找到我,我将平顶山江渡口销售烟丝的人和秣陵镇接烟丝的人的电话给了这个司机。当晚这个司机将烟丝运到了秣陵,第二天我在漯河森林公馆附近的邮政银行将20000多元现金的烟丝款汇入销售烟丝的平顶山人张从泰的邮政账户了。2、证人刘兴伟证言,2011年10月,邓绍贤让我从平舆县晨鹰服装厂往项城高寺一个油厂院内拉过一次货,运费200元左右,在装完货后邓绍贤就给我了。一个多月前,我在项城青年路等货,有一南方口音的男子自称姓邓找到我拉一车货,我们讲好价钱,他领我到舞阳北舞渡一村口装货,一男子开着无牌的面包车找到我们,小邓让我坐在面包车上等着,小邓和这男子开我的车去装货,后我们回老城。在高速路口,小邓让我一个人坐到一个面包车上,他们开着我的车往老城走了,有一个小时,他们开车回来把运费给我了。2011年10月下旬,小邓让我去漯河北舞渡拉三趟货,小邓让我把车开到项城高寺乡一个工厂内卸货,我才知道这是制造假烟的窝点,地点在高寺镇冯井村废弃的油厂。我和邓绍贤接触的时间长了,他对我相信了,是他告诉我的每次让我运输的货都是制造假烟用的烟丝和卷烟辅料,每次有一吨左右,运费每次800元。我当时用的手机号是1383860****。我知道邓绍贤在制造假烟过程中起购销作用。3、证人李雁腾证言,我是晨鹰服装厂经理,2011年7月,邓绍贤想借我的捷达车,说是看有没有边角料生意,我把车借给他,有十来天他把车还我了。后他又借了二三次车。李雁腾从12张照片中认出邓绍贤。4、证人李有柏证言,我的身份证放在项城市秣陵镇高速路口附近的一个三层楼房里,2011年冬天11月去的项城。是他们做好假烟装到纸箱内,我用胶带帮他们打包好,有红梅、红河等很多种牌子的烟。是一个姓黄的,他说自己是福建人,用面包车把我们接走的。5、证人卫相君、卫志愿证言,我的植物油厂在高寺吴庄行政村冯井自然村。2011年8月左右,有个自称小李的人和另一个人找我租场地炼油,租金是每年10000元。我见门口堆的有烟丝、烟箱,我就怀疑他们生产假烟,他们晚上干活白天休息。6、证人董翠梅证言:我家在秣陵镇三里店张庄村,挨着公路。2011年阴历9月秣陵北关的一个男的来租房子,说用一个多月,给我3000元钱。7、生产假卷烟现场照片:秣陵高速路口张庄村租房现场;高寺油厂现场。8、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在高寺冯井油厂查扣的假冒红金龙、哈德门、云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值618076元;秣陵高速路口张庄路南查扣的红塔山、长白山、红梅、林海灵芝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值518050元。9、项城市烟草专卖局在秣陵王营、张庄、高寺冯井查扣物品通知单。10、通话清单,手机1523882****是位相军提供的租房生产假烟的小李的手机号,与邓绍贤手机1863946****、张勇坤手机1346133****联系记录;邓绍贤手机1863946****与刘兴伟手机1383860****、小李手机1523882****联系记录。综合证据,被告人邓绍贤与庄文超等人构成共同犯罪的证据。1、被告人邓绍贤供述,2011年6、7月份,我通过庄文超认识的大嘴(张勇坤),他俩是同村人,张勇坤是给庄文超帮忙的。他们都称呼我小邓,福建人叫我的口音为小郑。2011年7月17日庄文超通过张香莲账号6210985040000963052转给我的何喜胜的6210985040001289697账户49950元,2011年7月20日庄文超通过张香莲账号6210985040000963052又转给6210985040001289697账号10000元。2、证人庄文超证言,2010年10月,我在39号公寓见到了宽嘴和小郑,宽嘴就是陈志国,小郑就是邓绍贤(因为我们福建口音邓和郑相近,叫他小郑),小郑给我姓孟的电话我认识了姓孟的司机。我们的分工是大嘴张勇坤负责在周口秣陵现场装货、查验数量、支付做烟的材料款,邓绍贤负责在秣陵生产假烟,我负责销售假烟,孟国泰是邓绍贤介绍给我运输假烟,宽嘴陈志国介绍我认识的邓绍贤。孟国泰又介绍天津的司机王咏波等人,我听说陈志国在广州做假烟生意。我们销售的假烟都是白红梅、哈德门、长白山等,主要是看市场需要什么烟。我的烟都是邓绍贤负责做的,我告诉他需要什么烟多少数量,过一个礼拜他做好通知我,我再叫车拉走送到买家手中。在做货前先给邓绍贤一半货款,货走后三天我再付另一半货款给邓绍贤,邓绍贤给我一个何喜胜的账号,我把钱转到那张卡上,张勇坤也付过材料款。假烟的买家是沈阳的庞洪伟和郭秋霞,庞洪伟打货款到张香莲621098504000963052和明智6210985040001592017上。买家打电话告诉我要什么品种和烟,我现场记下来,后打电话给邓绍贤让他按要求生产,生产之后打电话让老孟来拉货,让大嘴张勇坤去装货。邓绍贤在老孟面前说姓李,我给老孟说我叫光头。小郑从平顶山进的烟丝拉到秣陵,和当地人一起造的烟。给他联系装车的有大嘴张勇坤,张勇坤是跟我干的,有一个叫宽嘴的人和小郑一起搞假烟,我在漯河邮政银行开的帐户是6210985040001672546。把烟丝运到周口,小郑再安排人生产卷烟。我持有的开户人张香莲账号6210985040000963052交易明细是小谢给我的,上面是和何喜胜的转账,就是小郑的转帐,这上面的6210985040001289697就是小郑邓绍贤的,开户人是何喜胜。于2011年7月17日转给何喜胜6210985040001289697账号49950元,2011年7月20日又转给6210985040001289697账号10000元,都是付给小郑也就是邓绍贤的材料款,就是他卖给我的烟丝货款。小郑有时在北舞渡有时在平顶山,也在秣陵做烟,如果想要什么货,和小郑联系就好。我买加工假烟的材料都是邓绍贤安排的。2011年8月去周口秣陵负责假烟运输和销售。我卖一件白红梅货500元左右,给邓绍贤400元左右。3、证人张勇坤(大嘴)证言,我是2011年春节后,和庄文超到周口开始搞假烟生意。我给庄文超打工,主要负责在周口秣陵镇装货时查看烟的质量、支付卷烟材料款,找人装车,点货,庄文超从周口出去的货都是我检查质量,清点数量、装车。庄文超让我支付材料款和工人工资,钱都是庄文超打到我的账号上。2011年6月底,庄文超介绍我认识了一个叫小郑(邓绍贤)的男的,我和小郑经过商量,在项城市区开一个假烟加工厂,小郑介绍6-7个安徽人给我,让我带他们几个加工假烟。我们是手工做的,包装材料是小郑提供的,销售的事我不管,都是小郑过去用小面包车把货带走,有时我帮他装货。加工一件假烟小郑给我70元钱,加工的假烟有红河、红梅、哈德门、白灵芝。后因为和小郑加工假烟不怎么挣钱,就开始和庄文超做假烟的包运。一二个月前,我在项城西高速路口和舞阳北舞渡装过假烟,装的有小郑的货,2011年9月给一个叫宽嘴的送过两次货,宽嘴有人叫他老二,就是昨天和我一起被抓的那个男的。经辨认6号照片的人是庄文超,2号照片是宽嘴陈志国。车是庄文超联系的,是晚上11点开始在秣陵镇装的货,货发的是红梅125小箱,价格是450元每50条,假烟是小郑加工的。我的银行卡都是用来收支假烟货款的。小郑是江西人,平时我们都喊他小郑,经辨认他是邓绍贤,就是和我们搞假烟的人。4、证人陈志国(宽嘴,真名张剑荣)证言,我们几个的分工:庄文超和张勇坤在项城的秣陵出货,庄文超联系好货车,张勇坤负责装好车盖好棚布发货。通过照片认出了做假烟的光头庄文超、邓绍贤、老孟。小郑是江西人,在两年前在漯河、周口倒卖假烟,今年8月他在项城秣陵镇的一个包装点,加工假烟对外销售,秣陵的包装点在大广高速秣陵出口下高速后右转直行约三公里,有一个十字路口,路口有个荣超宾馆,再直行四、五公里的一个村里面。小郑是根据买家的需要联系舞阳北舞渡的卷烟机生产出白条烟,送到秣陵镇的加工点包装点装成箱,后通过庄文超的运输车辆包运给买货人。邓绍贤就是帮做货的人买原料,从中赚跑腿费。周口这边的假烟是小郑提供,庄文超和张勇坤负责包运。今年10月初,小郑也就是邓绍贤给我打电话,让我给大嘴张勇坤说一下,让他安排装货,小郑安排两个车过去拉货,我给大嘴说了,让他叫两个人在秣陵装货。具体都是什么烟我不知道。1382508****手机内短信中,王改召的账号是小郑告诉我的,说是买烟丝的货款让我汇过去27000元,还有10000元打到何喜胜的账号上。我从广州到漯河,先找的邓绍贤,然后找到在漯河搞假烟的阿超,就是庄文超,庄文超经常讲姓孟的司机,我就把姓孟的司机的电话记下。我和邓绍贤与姓孟的司机谈愿不愿意跟我们做运输假烟,但他不是很在意,我还买了三条烟给老孟。5、张燕香证言,我和陈志国是夫妻关系,陈志国的真名叫张剑荣,因他被网上抓,办了一个身份证叫陈志国。他在漯河和大嘴张勇坤、庄文超在一起。6、庄文超6210985040001672546转款明细;扣押张勇坤的书证及物品银行卡等;扣押陈志国手机二部:1382508****,1529071****;扣押邓绍贤“华为”手机4部。7、辨认笔录:邓绍贤从12张照片中认出10号照片是2011年9月运烟丝的司机刘兴伟;认出3号照片是2011年9月让找车运烟丝的光头,叫庄文超。庄文超从12张照片中认出4号照片是生产假烟的小郑就是邓绍贤。庄文超从12张照片中认出11号照片,是与小郑生产假烟的宽嘴陈志国。8、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总清单。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绍贤伙同他人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指控的秣陵镇王营毡垫厂假烟窝点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货值金额1136126.90元属未遂,可以对被告人邓绍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绍贤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随卷手机及涉案违禁品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绍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二、涉案违禁品(在项城市高寺冯井废弃油厂和项城市秣陵镇高速路口张庄村路南假烟窝点查获的假冒卷烟及设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随卷的华为手机四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 矿审判员 龚光明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