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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孙爱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孙爱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04号原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义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丽丽。委托代理人:殷滤,上海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爱鸿。原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爱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虞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