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蓥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蒋雨宏与蒋朝俊、莫三琼、贺大文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雨宏,蒋朝俊,莫三琼,贺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蓥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蒋雨宏,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理人刘菊花,女,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蒋朝俊,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莫三琼,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贺大文,男,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蒋雨宏与被执行人蒋朝俊、莫三琼、贺大文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3)华蓥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雨宏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蒋朝俊、莫三琼、贺大文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蒋朝俊、莫三琼、贺大文存款2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海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