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民初字第08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卫华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局、淮安市马甸镇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淮安市淮安区某某局,淮安市马甸镇某某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089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某某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马甸镇某某院,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某,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某某局、淮安市马甸镇某某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以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