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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巴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泽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泽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巴民初字第39号原告田某某,男。被告泽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泽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以与被告泽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田某某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准予免交。审判员  杨金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鑫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