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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夏艳与赖宁、闫其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4)大执字第00105-1号淮南市房产局:我院对夏艳诉赖宁、闫其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00430-1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赖宁所有的位于大通区大通街道居仁村3区居委会,权证字号为放地权淮大字第14695号房屋。附:(2014)大民一初字第00430-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注:此联附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