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徐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霞,青岛海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徐海霞。被执行人青岛海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成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海霞与被执行人青岛海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清芬审 判 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