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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蔡圣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圣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283号罪犯蔡圣华,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尤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圣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蔡圣华抢劫所得未返还被害人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6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张宁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蔡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圣华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10月因与罪犯唐有全争吵不听劝止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1年9月至2014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23.4分。本次缴纳罚金5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行政罚没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圣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7日至2019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人民陪审员  陈宏茂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