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海法执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晓港公园与孙鸿涛...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晓港公园,孙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270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晓港公园,住。法定代表人:李惠珍,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晓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晓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鸿涛,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邓绍辉(是广州市海珠区江南根据地美食坊馆的经营者),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孙鸿涛、邓绍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鸿涛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元(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审判员  蒙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