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陶承金与芜湖瑞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承金,上海勤状经贸有限公司,芜湖瑞兴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宁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414号(2013)南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陶承金,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上海勤状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一号综合3-509室。法定代表人:涂兴状,经理。被执行人:芜湖瑞兴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国燕,经理第三人:芜湖宁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施亚芳本院在执行(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61号申请人陶承金与被执行人芜湖瑞兴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以及(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01306号上海勤状经贸有限公司与芜湖瑞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依法于2014年5月26号向第三人芜湖宁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芜湖宁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权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芜湖瑞兴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芜湖宁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10万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