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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董平与王凤芝、董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平,王凤芝,董贵权,董立新,董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董平。被执行人:王凤芝。被执行人:董贵权。被执行人:董立新。被执行人:董兆明。本院作出的(2013)山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平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渤海家园X号房屋,过户登记在董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静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