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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曾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283号原告曾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原告曾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