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曾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283号原告曾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原告曾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