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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牧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杨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立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