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牧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杨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立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