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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德江、林其周与刘宝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江,林其周,刘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江,男,1962年3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莱西市人,农民,住莱西市孙受镇中赵格庄村。申请执行人林其周,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农民,住苍南县灵溪镇金乡路XX号。被执行人刘宝红,女,1970年8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十里堡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3)招商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刘宝红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宝红丈夫杨金光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人民币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清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