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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执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墩上支行与胡来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墩上支行,胡来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1274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墩上支行。负责人:钱启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来超,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墩上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来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常年外出,住所地不详,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二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