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民五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刘德山与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山,周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五初字第102号原告刘德山,男。被告周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山诉被告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鹏翀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金一川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