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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民五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刘德山与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山,周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五初字第102号原告刘德山,男。被告周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山诉被告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鹏翀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金一川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