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民一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云某某与隋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一初字第453号原告云某某,女,1984年10月2日生,蒙古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系农民。被告隋某,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某某诉被告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云某某负担150元,法院依法退还原告云某某150元。审 判 长 蔡玉林代理审判员 刘晓伟人民陪审员 冯 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