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曹长峰与肖云江、肖云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长峰,肖云江,肖云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曹长峰。被执行人肖云江。被执行人肖云令,系肖云江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寒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肖云江、肖云令的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肖云江、肖云令的银行存款及相应债权(详见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审判员 王玉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