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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李日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龙,李日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商初字第684号原告:李金龙。委托代理人:王静娴,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日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龙诉被告李日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李金龙负担。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