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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普法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碧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普法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碧音。申请人李碧音要求宣告罗汉宋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碧音申请认为,申请人李碧音与被申请人罗汉宋系夫妻关系,罗汉宋于2011年8月份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据此,申请人请求宣告罗汉宋失踪,指定李碧音为财产代管人。经查,罗汉宋,男,1943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身份证号码:×××。罗汉宋于2011年8月份离家外出之后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碧音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罗汉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汉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罗汉宋于2011年8月份离家外出之后无音信,已下落不明二年。经本院依法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罗汉宋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罗汉宋为失踪人,并请求指定李碧音为财产代管人,理由充分,应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汉宋为失踪人。指定李碧音为失踪人罗汉宋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