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三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栾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1147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栾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会玲-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