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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5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周友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友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168号罪犯周友军,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以(2010)明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友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滁刑终字第0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友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友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友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友军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