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确刑初字第00186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5日晚,被告人胡××酒后驾驶豫QMH2**黑色大阳牌摩托车,从确山县李新店镇李新店村老街路口沿107国道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至“老姚加油站”加油,后继续驾驶摩托车沿107国道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至李新店镇王楼村黄庄李月玲家门前滋事。经鉴定,被告人胡××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2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守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