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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进与徐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徐学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李进。委托代理人李平,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学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与被告徐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进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进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晓旭人民陪审员  刘振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翠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