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尚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尚某,女,满族,无业,现住镇赉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曦晨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