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魏庆与卢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庆,卢云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93号原告魏庆。被告卢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庆与被告卢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起诉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后经本院做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交纳,逾期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