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魏庆与卢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庆,卢云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93号原告魏庆。被告卢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庆与被告卢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起诉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后经本院做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交纳,逾期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