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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商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义珍与新野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珍,新野县公安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商初字第00326号原告张义珍,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新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亚存,任局长。原告张义珍与被告新野县公安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经原、被告口头协商,原告为被告在蔡庄、南张营各建一处警务室,工程造价304021.3元,被告仅支付41000元,下欠263021.3元未付。现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63021.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的两处警务室系法人单位建筑公司承建,现原告以其个人名义起诉,主体资格不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义珍的起诉。原告张义珍预交的诉讼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荡审 判 员  邓 丽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