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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诉雷伙明、雷梅金、陈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司,雷伙明,雷梅金,陈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司,住所:连江县。法定代表人宋宏光,行长。委托代理人谢琼书,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伙明,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雷梅金,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陈升,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被告雷伙明、被告雷梅金和被告陈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彩金二0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陈咏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