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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0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尤古庄支行与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尤古庄支行,杨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0212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尤古庄支行。代表人刘文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广玉,该行副行长。被告杨君,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李宝存,天津市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尤古庄支行与被告杨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尤古庄支行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尤古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宝珠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人民陪审员  张学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少峰 关注公众号“”